中文摘要 |
"保險制度基本上是以承擔危險,消化損失為目的。因此,只要是可以承保的危險,原則上皆可以透過精算與法律關係的設計而創設,保證保險就是最好的例子。雖然至一九九二年二月保險法修正時才增訂保證保險一節,實務上保證保險早已開辦。現行保險法第四節之一規定保證保險規定,將其區分為誠實保證保險和確實保證保險,探其根本,係仿效於英美制度,並保險實務發展而來。然國內針對保證保險之論述並不多見,一般法律系學生對該類保險亦頗感陌生。本文試以筆者對保證保險在學習與實務上認知,介紹保證保險之基本概念與相關適用上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