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於民法債編最重要之部分為給付障礙法及買賣法,為符合世界之潮流,民法中買賣法之規定也必須有所修正,德國立法者便將民法中有關買賣法之規定大幅修正與新訂,民法中買賣法修法之動機是因為歐洲議會於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歐洲消費性買賣指令,而立法者的解決方式國內法與歐洲法相衝突之方式是將民法整體性的與給付障礙法同時修訂,不單單只針對買賣法加以修訂,也就是採取所謂的大解決方案(eine große Lösung)。其實此次修法最大的動機是德國民法對歐洲法的退讓。這個大解決方式不只指整個民法,單單在買賣法部分改變可謂極大,因為其不只修改一般及消費性商品買賣規定,對於企業(Unternehmen)以及消費者(Verbraucher)的交易行為也都有新的規定。主要明顯可見之處便是將買賣法整合入給付障礙法當中,中心條款便是新法第四三七條。本文是以體系化的介紹德國買賣法於民法中的變動。並重新對新法中給付義務以及瑕疵擔保相關問題做出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