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司法實務對於認定詐騙罪的態度相當克制,理論上則不能僅是為司法實務背書,而應該在重視實務立場的前提下,明確詐騙罪的成立標準。無論是財產概念本身還是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對限縮詐騙罪的處罰範圍效果有限,因此,應突出財產損失這樣的客觀要件在詐騙罪認定中的作用。就損失的判斷而言,整體財產損失說的基本框架值得維持,而在處分目的重大背離的場合,則應對這一學說予以修正:確定詐騙數額時,如行為人所得與被害人損失不一致時,應以“素材的同一性“為標準;以後以詐騙所得償還前一詐騙被害人時,應以“主體的同一性“為標準。修正的整體財產說對限縮詐騙罪的範圍意義重大,而犯罪成本也可能在必要時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