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始終處於變化之中的商業世界來說,商法永遠落後於商事實踐,商法漏洞是常態和通例。潘德克頓民法體系雖然使制定法擁有了前所未有的建構唯理主義的踐行力,但是成文法對立法和司法邏輯縝密性的追求,使得適用民法基本原則填補商法漏洞雖然能夠滿足邏輯上的自洽,卻無法應對商事法律關系的多元性和復雜性,會損害商業創新和商法的價值追求。商事糾紛的正當裁判和權威裁判客觀上要求商法法源的正當性,商法通則作為統領各個商事單行法的基礎性法律,以基本原則為基礎建立商法規範體系,可以指導和協調各商事單行法,消弭法律沖突,彌補商法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