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管轄權審查,我國採用了立案庭前置審查為主,業務庭後置審查為輔的復式混合結構。由於原告和被告可以各自通過起訴與管轄權異議啟動審查程序,這種審查啟動權的時空錯位導致了管轄權審查程序的割裂與繁復。基於司法政策考量設立的管轄權異議制度又進一步加劇了管轄權審查程序的繁雜性。而出於尊重當事人在管轄權方面意思自治所新設的應訴管轄制度,則因與復式混合審查構造無法銜接而近乎閑置。為使管轄審查程序更為簡便高效、通暢協調,宜以單一後置審查模式取代復式混合審查構造,即僅由業務庭根據案情裁量開庭審尋雙方當事人以增強程序保障,並增設非因錯誤而旨在避免遲延的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