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相互滲透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進入21世紀以來,這一現象越來越普遍、越來越深刻。主要表現為私法滲入公法的範圍越來越廣、內容越來越具體,而且日益有序。二者關系的相對性是私法能夠滲入公法的邏輯前提,但並不等於私法和公法可以完全融為一體。當今社會機制之下也許二者不一定涇渭分明,但至少還是有界限的,應當各自有著自身的質的規定性,一定程度上它們的區分是客觀的。由此得出的結論是:私法滲入公法是必然而有益的,但私法滲入公法也應當是有邊界的。為此,目前情形下,必須強調公法不能被私法取代、公法體系不能被改變、公法自身主流不能被改變、公法不能被私法規模化滲入。即私法對公法的滲入是非整體性的、非體系化的,可以表現為個別理念、個別原則、個別環節等的滲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