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制度中的核心內容是監護人的確定。雙方通過意定產生監護人,充分彰示出未來的被監護成年人的自由主動之意願,宜稱之為“成年人自主監護”。成年人自主監護制度遠承羅馬法“法是為人而設”之理念,近展我國本土“關注未來的被監護成年人意願”之理念。從羅馬法的成年人非自主“監護和保佐”模式到20世紀以來成年人自主監護的多種模式,揭示了立法對被監護成年人意願的日漸尊重。我國民法典有關成年人自主監護的規則亟需體系化,成年人自主監護的締約雙方資格、監護人的條件、監護人主觀同意與客觀可能、雙方合意的形式等規則應當細化。監護約定內容的限制規則、成年人自主監護登記備案規則、監護監督人規則、監護人報告規則、有償監護規則等成年人自主監護規則的完善,不僅是理論研究的對象而且是立法完善的重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