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有別於數據,也不同於隱私。它以個人敏感隱私信息為內核,往外擴散,其邊界處於相對確定的狀態。以知識產權為參照,相對確定的邊界並不影響個人信息的權利化保護。以尊重人格尊嚴和自由為理念,以個人信息的自我決定或自我控制為理論基礎,個人信息權宜定性為人格權。無形的人格特徵具有財產利益,在原理上亦接近於以知識產權為代表的無形財產權。個人信息與知識產權的客體類似,均是特定的信息,其權利不能架構在占有的基礎上,不是對客體的圓滿狀態的控制。可借鑒知識產權的“行為規制權利化”的構建路徑,以同意、訪問、查閱、抄錄、複製、更正、刪除等具體行為為支點,形成包含個人信息利用的知情權、個人信息利用的決定權以及保護個人信息完整準確權這三方面內容的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權可以滿足絕對權的特徵,融入民事權利體系中的絕對權大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