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裁執一體化”程序操作模式的直接目的是有效查控財產保全對象。“裁執一體化”模式更加側重於審理財產保全案件有無執行到位的可能性,財產保全立案、審判、執行程序的結構也因此更為密切和集中。“裁執一體化”模式雖然能夠較好地契合既有的制度條件,也能夠對個案處理表現出一定的調適性,但所形成的財產保全制度“低水平”均衡運行狀態仍然必須打破。技術革新與司法體制改革形成了打破“低水平”均衡狀態、改革“裁執一體化”模式的外部條件。通過合理界定法院內設機構的職能和人員的權責分工,拓展財產信息查明途徑以及充實財產保全案件審理的正當性基礎,可以促進財產保全制度司法實踐向規範目的回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