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鑑於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相分離之理念影響下,為避免擴大公司董事業務執行權限之同時,損及股東與公司之利益,故美國公司法上課予公司董事應對於公司負有信託義務,亦即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然由於商業經營環境以及司法審查能力之使然,若使公司董事負擔過重之經營責任,將造成其於經營判斷過程中產生動輒得咎之憾而對於經營判斷上之事務多所顧忌,因此,美國公司法上於其相關判例中對於董事所負之信託義務下,發展出所謂的「經營判斷法則」,以作為公司董事於經營判斷失誤時,得予免除責任的避風港制度。而我國公司法於此次修法中引進董事之忠實義務並明確其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然卻未將經營判斷法則一併引進,故本文試圖將美國法上關於經營判斷法則制度加以研究,以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