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程序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偵查階段在於蒐集證據發現真實,以便將來於審判庭中得以順利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實現國家之刑罰權。在證據之蒐集過程中,往往會侵害到人民之權益,因而在「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思考下,強制處分權之發動與監督,諸如「強制處分須受司法審查」、「緊急搜索之發動條件」、「即時勘察、勘驗與鑑定之屬性區分」等課題,其合法性及適當性問題,皆有加以重新檢討之必要。再者,警察與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角色之扮演與權限之分配亦係另一值得關注之課題。因而如何將警察與檢察官兩者清楚地加以定位,以及在現行法下,兩者間存有何種盲點須為檢討部分,亦為本文探討之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