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院版「行政罰法」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中,其中仍有若干值得討論之處,茲敘述如下:不利處分的範圍過寬,無調查程序與救濟途徑之規定,未有統一總則之規定等,本文係針對前述三者,提出檢驗與批評,並對此提出四項修正之建議:一、限縮不利處分之範圍:將「不利處分」限縮在「行政強制」中,且以有無「資格」之限制與剝奪作為是否為「裁罰性」的判斷。二、有關調查程序建議能採:(一)警察先行管轄的確立;(二)刑事優先審理原則;(三)強化當事人聽證程序。三、社會秩序維護法應作檢討,總則部分與行政罰法合併。四、統一總則與救濟途徑:本文之建議,是期許未來的「行政罰法」能有更完善之規定,以利行政機關程序之進行,並保障人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