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係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所為之評論;通姦罪(Ehebruch)在我國刑法業已存在許久,不但在實務運作上是問題一籮筐,如以刑逼民等問題;若自法治國刑法觀點加以論述,更有諸多待商議之處,諸如:人權保障--性自由保障問題,刑法功能的懷疑--通姦罪可以成立何種刑法功能?以及社會價值體系變遷的意義--所謂的性道德(Sex- moral)在近五十年來,乃至百年來,已有大幅度的改變。因此事實上,通姦罪早可除罪化,但在衛道人士的堅持之下,卻不動如山;而職司憲法解釋者,不但未能就法治國刑法觀點加以闡述其義,亦不能體察除罪化之趨勢,似有遺憾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