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國會提出的法規審查權,應當嚴格只及於通過立法程序完成的法律,惟在例外時能許可完成三讀但未經總統公布之法案。我國實務上承認的法案違憲審查,乃法規審查權的濫用。雖不禁止執政黨提出釋憲,但基於責任政治的法理,不宜鼓勵。國會提出的釋憲聲請,不宜有經過院會討論的前置程序、亦不須有一定的期限。聲請釋憲人應當包括總統,並應該由法律明定大法官應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審議的義務。至於立委行使職權作為聲請釋憲的前提,不宜僅限於某些職權方可聲請,而應採排除法,將個人行使職權部分,如質詢、接受陳情、請願等排除,避免立委濫行聲請釋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