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全球進入知識經濟時代後,數位內容產業已經有急起直追,逐漸有趕上傳統產業的態勢。惟若要推動數位內容產業,其中的關鍵就是如何保護,這就與目前爭議最多的科技保護措施攸關。就科技保護措施中的禁止規避行為部分,作者認為可以採行,此舉除符合WIPO要求,更具有政策宣示意義。惟有鑑於著作權法的現存問題,故建議於立法時應作好配套措施。而對科技保護措施的另一個主要內容,也就是禁止準備行為方面,作者分析各國立法例與考量台灣產業特性之後,建議不宜採超越WIPO要求的歐美立法模式,反而應參酌台灣競爭對手的立法例,並參酌國內產業的意見,以免因為科技保護措施這個「超著作權」而影響台灣資訊電子產業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