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三年三月以來台灣發生「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簡稱SARS)的感染事件,我國政府相應採取諸多防治措施。本文擬以此等措施中與憲法具有關聯性者為反省基礎,將此等措施分為(一)啟動應變措施前、(二)主要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採取的應變措施,以及(三)SARS暫行條例公布後的應變措施三時期來觀察,藉以檢討我國政府對現代國家應承擔的風險評估與掌控任務能否有效且適法地因應。本文認為,在此一事件中,對於與傳染病防治有關的重大憲法問題,諸如中央與地方間的事權分配、基本權的保護義務、對憲法第八條的理解,乃至限制基本權利時應遵守比例原則的思考方式,主管機關似均尚未能清楚掌握,這對於如何在風險控制中依舊堅持人權保障顯然是一個警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