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而同法第二十三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及「多層次傳銷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亦即立法者藉由公平交易法以規範多層次傳銷,其規範內容乃在於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發生,繼之以法律授權所訂定之管理辦法,以防止變質多層次傳銷發生為其管理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