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得自遺產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又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扣除額之規定。進一步說明,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