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體資格的形成機制是營商環境的核心內容,比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的經濟學方法論,無不凸顯革新商主體資格形成機制的必要性。就法理而言,利他的“公共利益”與利己的“父愛主義”都無法證成以登記手段賦予商主體資格的正當性,“異化”的行政促成式登記需要重構。建議由國務院制定以商主體登記為核心內容的統一“商事登記條例”,作為新的“外源”規範,促使政府從行政干預者逐漸轉向公共服務者:設立商主體可以自願登記而形成對抗效力,而未經登記的出資人不能獲得有限責任的保護;充分保障商主體的一般經營資格,作為商主體資格的自然延伸;廢止因社會管理的目的而設置的商主體登記,劃清市場干預與社會管理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