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家庭法“入典”已成定局。“入典”後的婚姻家庭編應實現社會化,即授權“兩委會”等社會權力主體廣泛介入婚姻家庭領域,並對據此產生的法律關係予以系統調整。婚姻家庭編社會化的價值在於:實現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協調相容,更好保護家庭弱者權益;解決民法“非倫理性”不當入侵婚姻家庭法導致的身份法規則財產法化問題;在婚姻家庭編領域保持家庭“自治”與“他治”有機平衡。婚姻家庭編社會化應從宏觀、微觀兩個層面展開。前者包括明確社會化的價值目標以及限度。後者則為具體制度設計,其主要內容為:以介入主體多元化為基礎,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首要介入主體並合理確定各個主體之間的關係;明確介入主體享有良好家風教育、家庭矛盾化解、家事糾紛調處、家事事件處置以及義務履行支持等職權。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總則應增加相應條文對上述內容予以體系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