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分析比例原則適用第一案後20年間的典型案例可以發現,比例原則在我國的適用已從行政處罰擴張到多種行政行為領域。比例原則已成為法院評判行政行為實質合法性的重要準則。法院可以根據“濫用職權”和“明顯不當”標準,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比例性審查。對於目的正當性和手段的適當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規範認識還存在一定的分歧,審查標準並不統一。在合比例性舉證責任上,一些案件並沒有完全遵循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在合比例性審查強度上,似乎大多是寬鬆審查或低密度審查。對於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法官在個案中有著巨大的裁量空間,但大多數判決論證說理還較為簡單。作為人權保障利劍的比例原則,勢必在我國得到更加廣泛地適用,合比例性分析方法與技術有待進一步提高,其未來適用應注意確定性與靈活性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