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明確將行政協議納入受案範圍。行政協定效力以及無效行政協定的認定涉及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的法律適用。公私法規則在關於合同效力的價值取向上存在對極衝突,因此,無論是同時還是單獨適用行政訴訟法或者民事法律,均無法搭建邏輯周延的行政協定的效力框架。與此同時,公法和私法在法律原則、法律規範等方面仍然存在相互融通並具備提取效力認定的公因式提供可能性。以違法作為無效的起點,無效行政協議的標準介於單方行政行為無效標準和民事合同無效標準之間。以列舉形式在行政主體資格、私方合同當事人資格、協定內容、協定程序方面建構無效行政協議的標準,是解決理論和實踐難題的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