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20餘年的發展,正當程序原則司法適用的判例已有較為豐富的積累。以界分作為規則的正當程序和作為原理的正當程序為前提,在司法適用中需探尋行為法意義之“實定法基礎”和裁判法意義之“審查標準”的匹配。就正當程序原則與實定法規範的關係看,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並存著“競合模式”“推導模式”和“空缺模式”三種樣態並發展出不同的解釋路徑;就審查標準看,已然出現“單一適用”和“選擇適用”之間的選擇困頓。解決正當程序原則司法適用的正當性難題,需要回歸規範立場來彌合其作為論證理由和裁判依據之間的溝壑。這樣的反思,可貫穿於自“田永案”濫觴至今我國正當程序原則的司法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