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程序作為行政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已得到我國理論界的普遍認同。然而理論的發展並不意味著法院在司法審查中可以直接適用正當程序原則判案。面對法無明文規定時,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適用正當程序原則的正當性難題在所難免,且經常性地面臨著審查程度的困境。但是,透過從“田永案”“張成銀案”到新近“于豔茹案”等典型個案裁判的觀察,可以看到近三十年來,通過一次次司法判決的重大推動,正當程序原則在我國得以新的不斷發展。不僅法院適用正當程序原則的正當性基礎經由“程序法定”發展到“程序正義”的新表達,而且司法適用的程度也已從形式審查邁向實質審查,同時其適用方式也從單純的“法官造法”步入案例指導制度,從而極大地推動了正當程序原則適用的制度化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