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增訂第一三條之一,不得溯及適用,可是為什麼法律不得溯及適用,可以獲得「夫妻各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範圍」的結論?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民法修正第一三條之一,仍不得溯及適用,是否亦應獲得「夫妻各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前所取得之婚後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範圍」的結論?如果不能,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究竟如何適用?其效力為何?本文嘗試從法律解釋、法律適用方法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適用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實例,作一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