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環境法,乃基於「保護環境」之目的所制定的法律,具有「跨領域的特性」(quer¬schnitthafter Charater),並以「問題取向」(problembezogen)為規範重心,舉凡與環境保護有關之法規範,皆可納入環境法的範疇。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憲法、國際法等,其與環境保護之目的相涉者,所在多有,故環境法素有環境民法、環境刑法、環境行政法、環境憲法及國際環境法等數個法領域與規範面向,其中又以「環境行政法」的規範內容最為豐繁,保護方法也至為多樣,構成環境保護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是以,在環境問題的制度因應上,「環境行政」向為推動與執行環境政策與法律的主要國家作用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