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藥酒類被認為具有補血、強心、益氣的作用,普遍用於病後滋養、強壯、產前產後腰酸背痛、頭暈目眩以及體力虛弱、脾胃虛弱、疲勞倦怠等。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含藥酒類製劑基準規定:凡製造含藥酒類,應以酒精度30度以上之酒類調劑,並在處方中標明其單位含量,又其含醇量應為對該製劑乙醇標誌量之85-120%。您了解此類製劑市售品之含醇量現況,於74年1月間到臺灣地區北中南部各地重點抽購63件檢體,依照JPX一般試驗法測定含醇量,結果如表一。有查驗登記規格者合計27件,其中7件之含醇量合於規定8件高於規格,12件低於規格。一般所謂酒類,酒精度須在3度以上。因此含醇量在3%以下者,以不應稱為藥酒。此次調查中含醇量低於3%者計有10件,其中有4件標示為藥酒;而商品名稱中未含“酒”字者有20件,其中除1件含乙醇量15%外,餘者均在10~3%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