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洗錢防制法有關洗錢犯罪行為部分,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擴大前置犯罪之範圍並加重處罰,此等規定已於2017年6月28日施行,若犯罪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經過新舊法適用比較,會得出適用舊法之結論,因此,適用新法之個案都是犯罪行為發生於2017年6月28日以後之案件,而目前已有不少判決依新法第14條論處被告洗錢罪,但亦有判決載明理由認定個案行為不該當洗錢罪之要件。惟此等該當或不該當洗錢罪之判決,多數都是針對交付帳戶案件所為,而之所以會得出不同結論,是因為法院對新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要件理解或解釋不同所致。因此,本文認為有必要探討如何正確解釋洗錢行為並涵攝之,故以下即會先介紹洗錢罪之基本觀念,再分析第2條所列三款洗錢行為之具體要件,嗣後再評析目前實務有關交付帳戶案件之判決,最後整理本文之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