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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新論
201808 (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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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談我國之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與量刑
作者
林臻嫺
中文摘要
我國在1997年(86年)12月19日修正刑事訴訟法,仿美澳立法,導入第271條第2項規定在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又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同時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故犯罪被害人並非案件之當事人,並無疑義。
起訖頁
116-130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1808 (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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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兼評數則交付帳戶案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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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德國2017年通訊監察法制修正論我國對通訊軟體監察之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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