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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談我國之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與量刑
作者 林臻嫺
中文摘要
我國在1997年(86年)12月19日修正刑事訴訟法,仿美澳立法,導入第271條第2項規定在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又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同時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故犯罪被害人並非案件之當事人,並無疑義。
起訖頁 116-130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1808 (24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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