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討論的主題是有關「事物管轄」,前面幾位學者與專家也聚焦於事物管轄而為申論。但是,基層檢察官更關心的問題則是案件的「土地管轄」,此部分雖不是本次的主題,但對於基層檢察官相當重要,因此,我想先就土地管轄部分加以申論,而後再談論事物管轄。現行訴訟制度,在法院組織法上,歷經審檢合一至審檢分隸,訴訟制度由職權主義到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證據法上由職權調查主義到傳聞法則的適用、強制處分權的羈押、搜索、監聽等改成法官保留等等,變動很大,但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管轄,除了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的存而又廢之外,數十年來均未更動,也從未被拿出來檢討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