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與談前輩和各位先進,我很榮幸今天來談這個問題,我的博士研究論文正是檢察機關組織改革之研究,因此對這幾個議題其實已思考很多年。首先對於楊教授第一篇報告,我有幾點心得回應。第一點是,在德國體制下,邦高等法院或邦高檢署,雖然有依事物管轄規定承辦重大刑事案件,但其仍和我國雷同,案類仍然是屬於國家安全方面,至於殺人、販毒等案類與我國一樣,仍是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也就是說,德國在重大刑案部分,除了國安案件以外,仍然都是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也因此是由地檢署檢察官負責偵查與起訴。反而,德國有一點特別值得參考的,就是在輕微案件上,在邦地方法院之下,尚有區法院之設置,區法院相對應則有區檢察官,而區檢察官並不需要有通過德國司法官考試的法官或檢察官身分才能擔任,符合一定法律資格的人員就可擔任,可以說類似我國的檢察事務官,但德國區檢察官是有結案權的,這一點我國檢察事務官則沒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