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規定,犯罪之追訴處罰係採法定原則。所謂事物管轄,指依刑事案件種類及罪名而定第一審法院之管轄權。參照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說明,事物管轄之規定亦具有事先以一般抽象規範明定案件分配,防止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之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