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了「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基本原則,迫切需要明確市場與政府在法學層面的具體建構。我國法學界多以「市場失靈導致政府干預」來突出二者之間的補充關係。但若以市場主體、市場客體、交易條件、競爭關係等因素解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依賴市場內力協調的民法與競爭法也蘊含著政府的干預,基於政府外力干預的市場規制法同時也暗含著市場機制的重現。因此,市場與政府不只是補充關係,更有互為支撐、相互轉化的交叉關係。循此邏輯,方能建立張弛有度、與時俱進、盡如所期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