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案件中確立違法所得沒收制度,標誌著一種刑事對物之訴機制在我國得到確立。而在被告人到場案件中引入對物之訴機制,不僅可以有效地限制法院在涉案財物追繳方面的自由裁量權,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參與訴訟活動創造條件,而且符合審判中心主義改革的理念,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要構建刑事對物之訴機制,就要調整對物之訴與對人之訴的關係,確定對物之訴的程式模式。與此同時,在引入一種「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理論的基礎上,需要對被害人參與對物之訴的方式作出恰當的制度設計,對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訴訟地位給予適當的安排。在刑事訴訟中引入對物之訴機制,將使涉案財物追繳成為獨立的訴訟標的,促成司法裁判形態的多元化,並使得涉案財物追繳程式被納入訴訟化的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