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在中國歷史上經歷了兩次大的合與分,大凡合的時候治理效果相對較好,分則相對較差,故新時代選擇「德法合治」的治國理政方略符合歷史發展規律,具有必然性。就操作性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展開:法律制定要將重要道德直接上升為立法,或用道德來改革逆情悖理的法律,或用道德來改良力度不足的法律;法律實施要明確兩個大的方向,即不得讓違反道德的行為通過法律謀取不當利益,不得讓符合道德的行為因為法律承受不利後果;法律遵守要用法治宣傳裨助道德教化,用道德教育促進全民守法。從文化的角度考量,西方在「天人相分」的主體性價值觀支配下形成了分析性思維方式,中國在「天人合一」的統一性價值觀主導下形成了綜合性思維方式,故西人所采道德法律分而治之的治理模式不適合中國人的思維方式,選擇「德法合治」具有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