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繼承了《唐律疏議》《宋刑統》和《大明律》等律典設立條標的傳統,也設置了條標。《大清律例》的條標被廣泛適用,時間上縱貫古代、近代和當代三大歷史時期。運用形式包括了官方與民間的諸多領域。在司法官的判詞,司法參與人員撰寫的司法經驗總結,官吏奏摺,學者的論文、著作等研究成果中,都運用過這一條標。《大清律例》條標的廣泛運用證明,條標有其獨特的作用,而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在當今中國的立法中,有些地方人大與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裡,設置過條標。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釋中,為1997年刑法典設置過條標,而且還在判決書裡運用過其中的條標。當前,有必要擴大設置條標的範圍,使其廣泛被運用,助力於中國的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守法、法學教育與研究、法治宣傳與傳播等,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