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從時間維度來看,法律內容在個人行為前即可確定者為嚴格規定,行為後始得確定者則為衡平規定。本文以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分析此一分類的意義,並指出立法時可考慮的因素。從法律探求成本的觀點,嚴格規定的立法成本較高,衡平規定的執法成本與守法成本較高,對於立法者而言,尚須考慮適用頻率,方可找出法律的最適嚴格性。本文亦指出今日社會瞬息萬變,採取衡平規定反而有優勢,立法朝流要不是衡平規定,即是立法頻率升高。比較英美,由於判決先例具有將衡平規定轉為嚴格規定的功能,美國對判決先例的遵守度較高,多以衡平規定為主,而英國則是議事效率高,可以立刻立法回應社會變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