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以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來檢討花蓮路檢查賄之適法性。警察臨檢干涉個人行動自由、旅行自由、資訊自決及人格權等基本權利,故警察臨檢須在「公共安全與秩序」與「個人社會容許義務」之間權衡,並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其中以預防特定犯罪為前提而設置的管制站,於一定地點對多數人實施盤查,被盤查人與該地之犯罪行為可能無具體關聯,此種全面性管制應在禁止之列,僅應在足以證明管制站地點存在高度風險時,始得為之。因此,此次花蓮路檢查賄不分時間、地點,幾近全面性的臨檢,違反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屬違憲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