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自1931年(民國20年)開始施行,歷經25次修正,除2001年(民國90年)曾大幅度修正外,其餘修正幅度皆不大。此次耗時逾3年,在全部449條條文中,共修正148條,是近17年來最大修幅,實質變動甚大,從原來的大陸法系轉向英美法系傾斜。此次修法約可分為五大主軸,分別為「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增加企業經營彈性」、「強化公司治理及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保障股東權益」及「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與建立國際化之環境」。主要精神在於對大小公司分流管理,對新創或一般非公開發行的中小型公司,給予彈性化;對中大型公開發行及上市櫃公司,則更強化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保障。在「友善創新創業環境」方面,修法為提供創新創業者更友善環境,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條,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或超低面額股,旨在協助解決新創發展階段技術團隊能以相對少的資金取得相對多的股權,資金挹注更具彈性,且又能保住經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