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在國際反避稅條款實施前,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依實質課稅原則核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對不合營業常規所得之調整及第43條之2,建立反自有資本稀釋制度,為我國防杜租稅規避之法律明定條文。對於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及個人)在國外之投資、財產、所得等,稅捐機關因未能掌握課稅資訊,無法課徵稅捐,造成國家稅收重大損失。實施CRS後,納稅義務人在國外之財產、所得、金融帳戶等稅務用途資訊,將因我國與所在國簽訂CRS;納稅義務人該稅務用途資訊,所在國應交換通報回我國,使稅捐機關取得課稅資訊,對納稅義務人進行課稅或追稅,嚴重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