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價值普世化雖早已是世界潮流,也從口號概念經由法制化的程序,成為保護人類權利的實質法律規範,但其中還是面臨到文化的多元體系與非西方文化價值觀之差異所帶來的挑戰。1993年在維也納會議舉行『世界人權會議』(World Conference of Human Right),在會議中的宣言表明:所有人權皆是全球性的、不可分割的、互賴及具關聯性。這樣的主張似乎代表人權普世化已獲得國際的肯定,但宣言卻出現附加文字:人權問題應該依國家和地區的特性及不同的文化、歷史及宗教背景加以衡量,也揭露文化差異隱含著人權價值的爭議。從多數對人權定義的文獻可觀察,若無特定針對某一區域或國家最為研究範圍,通常皆認為人權應由西方源起,並且蘊藏著普世價值的意涵。其中原因為人權理念的發展始於歐洲的啟蒙運動(the Enlightenment),讓人權價值等同於西方價值,並隨著工業化、現代化及殖民主義的過程,讓非西方國家致力於現代化的過程中,遭遇到霸權入侵的威脅,而國家主權也因此被破壞。基於國家、種族與文化的差異性所衍生出來的不同價值觀念,因此人權的保障與實踐應該因地制宜,人權問題必須考慮國情、地區、文化、信仰等多元背景之特性再加以評估才適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