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的友寄隆輝與MAKIYO傷人事件,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其中律師所扮演的角色和定位也受到輿論的關切,實際上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的規定可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有隨時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為法律所賦予。本條文的修正主要是當年李師科強盜銀行案件,王迎先疑似遭到警方刑求而冤死。王迎先無價的人命促使政府修正《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權因此獲得保障。刑求逼供的歪風,因王迎先條款而稍減,此得來不易的成果,值得吾人重視被告選任辯護人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