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清算義務人制度是基於中國的實際情況而產生的法律制度,對保護債權人利益具有重要意義。現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將有限公司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使股東責任從有限責任變為無限責任,致使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利益關係的失衡,已經摧毀了我國的市場退出法律體系。基於股東、董事、監事、直接責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地位、職權等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不是股東,只有董事才是妥當的清算義務人。現行制度根源於對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誤解,已造成債權人從破產清算向非破產清算逃逸,損害了股東利益。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正道在於,繼續保留清算義務人制度,增設董事的破產申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