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當事人主義的法理、尊重程式主體性的需要與保持法院中立性之要求,法院的審理物件和範圍應該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保持一致,既不能超判,也不應漏判。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訴訟理由與法院的認定不一致時,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要求法院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對法院未告知、當事人不變更的處置尚缺乏明確的規範。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三種優劣互見的處理方式。回歸民事訴訟公正、有效率地解決糾紛的目的,尤其是擴大一審解紛機能之需要,應在遵循民事訴判關係基本法理的基礎上,從完善訴訟請求的合併規則與法院對訴訟請求的釋明規則兩方面來合理構建民事訴判關係的規則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