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立法機關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旨在實現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的順暢銜接,但遺憾的是此次修正對若干銜接問題採取了回避的態度,半年多來的《監察法》實施實踐亦表明,法法銜接仍然存在著三項難題:監察案件是否應當辦理刑事立案手續;退回補充調查期間強制措施的銜接;監察證據是否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回應上述中國式問題,需要理論創新,作為破解之道應當確立形式性立案審查制度、堅持“人事合一”的訴訟客體理論、從監察調查系取證行為的本質出發,踐行《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的國際義務,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