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正當防衛研究亟需改變“重要件內容、輕判斷標準”的現狀。根據賦權事由與免責事由的區分,正當防衛客觀要件判斷標準的爭議焦點在於,在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情況下,是否應當肯定行為人在一定範圍內仍享有以受損者的忍受義務為特徵的侵入權利。正當防衛誤判特權的邊界,應當根據歸責原理來加以劃定:首先,當行為人對侵害的存否發生誤判時,由於受損方並未通過任何違法行為製造利益衝突,故應堅持事後的判斷標準,否定行為人享有誤判特權。其次,當行為人對侵害的嚴重程度和是否仍在持續發生誤判時,由於利益衝突的出現可歸責與受損方,故應當採取防衛人個人化的事前標準,在合理誤判的範圍內承認防衛人享有誤判特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