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成立要件是司法審查的指南而非限制,我國現行正當防衛立法採取適當說,司法實務往往對防衛限度採取唯結果論立場,導致不法與有責判斷混淆,帶來司法實務中傾向於故意犯罪或防衛過當的偏誤,對此,今後需要在司法與立法層面予以改進。司法實踐當堅持“必需說”的基本教義,重視正當防衛的個別化情景判斷。同時,立法需要對正當防衛條款進行修正:一是基於“法律不強人所難”的法理,對防衛過當進行二分,區分需承擔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與不需承擔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前者即保留現有規定,後者則增加行為人在“高度恐懼、慌亂、憤怒”等期待不能情況下實施防衛過當的,屬於責任阻卻事由,不承擔刑事責任。二是適當明確防衛過當的具體類型,明確不同法益、不同情景下的防衛限度之判斷標準個別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