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成年監護制度是為保護判斷能力不足的成年人而設的制度。我國現行法禁治產宣告完全剝奪行為能力,而觀諸歐美先進國家,近年皆廢除舊有監護制度而改採新成年監護制度,在尊重被保護者的自我決定權下,也充分利用行為人剩餘的行為能力。以日本和德國新修正的成年監護制度觀之:日本修改禁治產和準禁治產制度,兼採法定後見制度和任意後見制度,前者將監護人分為後見、保佐、補助,後見人對成年被後見人之日常生活行為交易,尊重本人尚存判斷能力,後見人不能撤銷,而保佐有同意權和撤銷權,補助人有同意權、代理權。任意後見制度則基於本人自我決定權,讓其在還具意識能力下,為自己將來可能會有痴呆、智能障礙之情形,預先和自己信賴之人簽訂附條件委任契約。德國則將禁治產制度之成年監護和障礙者輔佐之二元構造廢除,代以照護制度。且照護制度採補充性原則,照護人僅在法院同意保留的範圍內有代理本人權限或同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