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目的在釐清二一退學處分的行政救濟與其合憲性。行政救濟的爭點在於應提起撤銷訴訟或違法確認訴訟,此兩種訴訟類型的分野在於行政處分是否消滅,本文分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律見解,認為法院雖然對兩者的分界有正確認識,卻誤將退學處分定性為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甚為可惜。合憲性部分,可分為二:法律保留涉及學習權的位階與大學自治的範圍,本文從釋字第三八二、三八號與四五號,認為受教權可以從學術自由與職業自由找到憲法上基礎。與大學自治相權衡之下,法律保留可以在讓學生對退學事項有參與決定權的前提下退讓。比例原則部分,本文則認為在三個次原則都有商榷的必要。(本文係在大法官做成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之前寫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