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分別就自白為「毒果」、「毒樹」二不同情形,討論自白與毒樹果實原則的關係。就前者言,毒樹果實原則之「毒果」,傳統上專指物證,自白因為涉及被告之「主觀」動機與意志,是否得成為毒果,即有爭議。本文認為只要「客觀」上,自白是利用初始非法行為的產物,即應適用毒樹果實原則。當自白為「毒樹」時,應區分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之任意性規定或其他規定:如果係違反第一五六條,應適用毒樹果實原則;如果係違反第一五六條以外之規定,原則上應有毒樹果實原則之適用,但檢察官如證明自白為任意性,即不適用毒樹果實原則。" |